旅游质监部门处理投诉有关程序和受理条件
时间:2011-05-05 11:54来源:未知 作者:无锡旅游质监大队 点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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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、旅游投诉处理一般程序
1、立案: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接到投诉信或者口头投诉后,要对投诉进行审查,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在7日内通知投诉者;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也应在7日内通知投诉者。
旅游投诉规定的投诉时效为60天,从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之日计算。
2、调查: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受理案件后,应当通知被投诉者,被投诉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。
3、调解: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对投诉进行调查后,认为可以调解的案件,在查明事实,分清责任的基础上,应进行调解。
调解的原则:“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”,分清责任,使有过错的一方改正错误,受损失的一方得到补偿,平息矛盾,减小纠纷。
B、旅游投诉受理条件
1、投诉者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、海外旅行商、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。
2、有明确的被投诉者,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。
3、旅游投诉时,应以书面形式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递交投诉状,投诉状应写明投诉人的姓名、单位和地址,同时写明被投诉人的姓名、单位、地址。
4、写清投诉的问题和事实依据,提出具体投诉请求,在投诉状之后,应附上提供证据、材料。
(责任编辑:无锡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) 无锡旅游投诉电话:0510-8505259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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